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323551号“L.F.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51号
申请人: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及体育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23551号“L.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F.C.及图”与第9641384号“鲁浮宫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9137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7976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45482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42758号“L.F.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15336号“L.F.G. 罗孚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738912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