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18246号“蜜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98号
申请人:余保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8246号“蜜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0518号“蜜蜜坊及图”商标、第16467164号“蜜蜜海购MIMIHAIGOU”商标、第20342082号“小蜜蜜”商标、第15361998号“蜜密及图”商标、第17609451号“蜜蜜邦”商标、第18570223号“蜜蜜买Mimimai及图”商标、第30117939号“大蜜蜜”商标、第31365508号“蜜蜜堂”商标、第31365508A号“蜜蜜堂”商标、第31545277号“蜜蜜家护肤”商标、第35977102号“小蜜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九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八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蜜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蜜蜜坊”、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蜜蜜海购”、引证商标三文字“小蜜蜜”、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蜜密”、引证商标五文字“蜜蜜邦”、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蜜蜜买”、引证商标七文字“大蜜蜜”、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蜜蜜堂”、引证商标十文字“蜜蜜家护肤”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样品散发;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