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12464号“仙谷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13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仙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2464号“仙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2134号“谷仙堂”商标、第13013193号“瀚斯 谷仙”商标、第12668460号“谷仙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具有显著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三审查中,如该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不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查询信息、使用证据、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