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S COUNTRY KIT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125501号“Anna'S COUNTRY

    KIT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91号

       

      申请人:安娜的家乡厨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25501号“Anna'S COUNTRY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9128号“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7319号“ANNA EAT BETTER LIVE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69254号“ANNA; BEV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53683号“岗上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7766号“康脆滋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04527号“COUNTRIES 世界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23954号“AN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87494号“ANNA EAT BETTER LIVE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943544号“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667176号“COUNTRY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48040号“ANNAS”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774064号“ANNA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9251号“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53683号“岗上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67766号“康脆滋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本案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本案引证商标的状态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第29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现均已无效;在第30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即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二均已无效,引证商标六、七、十、十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即引证商标十三、四、五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现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二现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小饼干、咖啡、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 、十、十一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在第3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四、五现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全部商品、第3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