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哈娱乐 AHA AHA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05935号“啊哈娱乐 AHA AHA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22号

       

      申请人:啊哈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5935号“啊哈娱乐 AHA AHA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密集地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知晓,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1772021号“Aha”商标、第6217780号“啊哈”商标、第33037646号“啊哈教育”商标、第33307638号图形商标、第10416375号“KAHHA”商标、国际注册第1043694号“aha及图”商标、17362715号“啊哈及图”商标、第9590753号“AHA”商标、第16988564号“爱华动力 AH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等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核准的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