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B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05663号“NETB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25号

       

      申请人:耐特菲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663号“NETB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3508号“NETBAT”商标、第1690191号“新节奏 NEW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就申请商标的注册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广告资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装置;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科学卫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用存储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以数字形式存储的、特别是在软盘或光盘只读存储器上存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和使用说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用存储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以数字形式存储的、特别是在软盘或光盘只读存储器上存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和使用说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