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08号 - 申请人:CELINE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08号 - 申请人:CELINE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08号
申请人:CELINE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2020年03月10日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1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历史介绍、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丁萍
李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