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π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25431号“云π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48号

       

      申请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431号“云π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819446号“无戒 CLOUD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已决议解散并停止经营活动,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7691353号“云创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