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48939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7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引擎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893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2199号“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4921号“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75079号“無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游泳衣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