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809069号“南方测绘 SOU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97号
申请人: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9069号“南方测绘 SO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0909、092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2281号“NANFANG”商标、第6675219号“南方”商标、第4488211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9447761号“南方传媒”商标、第8724881号“南方集团 NAFO”商标、第4359317号“南方高科”商标、第26057832号“南方高科 SOUTEC”商标、第352594号“SO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原有商标证书材料;申请人资质证书、获奖证书、鉴证等;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计量器批准证书;申请商标VIS;部分媒体及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其他宣传资料;审计报告及备案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0909、0922群组即“取景器(照相机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像、图表和文字处理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