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089679号“quark desig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时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海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89679号“quark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53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之中。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房屋打款单、房租发票及办公场所照片;
2、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3、电信业务合同回单、公积金缴存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夸克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名义为杭州时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与温州凯顿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与安吉康德赛家具有限公司签署的设计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鉴于“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本案复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五项服务在服务内容、销售群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性,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五项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工程绘图;测量”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故我局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五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