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75218号“AUTO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30号

       

      申请人:北京腾瑞万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5218号“AUTO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5247号“AUTO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协议,两商标将通过转让统一所有人名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UTO AI”与引证商标“AUTOAI”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