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65378号“古韵天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46号
申请人: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冰赛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378号“古韵天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3649号“古域天香”商标、第20931526号“古峡天香”商标、第5324273号“古木天香”商标、第5503195号“古韵兰香”商标、第20675579号“古韵天成”商标、第5988599号“古韵流香”商标、第21538677号“古韵溢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产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