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317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32号 - 申请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31743号“平和堂HEIWA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32号

       

      申请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1743号“平和堂HEIW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473576号“平和”商标、第13423973号“和平”商标、第3378561号“和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材料、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材料、销售使用材料、获奖证书、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销程序被注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与购物中心相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期货经纪;艺术品估价;受托管理;经纪;共用办公室出租;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