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258807号“喜庆街 HAPPY MO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76号
申请人:喜庆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8807号“喜庆街 HAPPY MO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2876号商标、第20644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袜、长袜、短袜、袜带”商品上的评审。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袜、长袜、短袜、袜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