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85803号“英创嘉友知识产权INNOTRA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02号
申请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5803号“英创嘉友知识产权INNOTR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3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撤三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