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39643号“久鼎鸿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03号
申请人:成都市久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643号“久鼎鸿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3526号商标、第12828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一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