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663590号“仝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23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金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25663590号“仝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盼盼”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在本案中对“盼盼”系列商标的驰名商标状态再次确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51252号“盼盼及图”商标、第3700687号“盼盼”商标、第1121189号“盼盼及图”商标、第1293818号“盼盼及图”商标、第3719774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对“盼盼”系列商标的驰名商标状态再次确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相关裁定、判决;
2、申请人分公司的有关信息;
3、中国、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函;
4、2009-2012申请人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销售发票;
6、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费用审计报告;
7、申请人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信息;
8、申请人的商标管理制度信息、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
9、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及部分产品外包装;
10、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明;
11、申请人内部报刊;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注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的各项规定,未损害他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蜂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干、加工过的花生、第30类虾条、咖啡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以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糖、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糖果等商品或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交叉和重合,如使用近似商标易导致市场混淆,故应判定为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盼盼”系列商标在食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应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有所知晓,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状态再次认定。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