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1391598号“机动宝贝 AUTOKI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新天骄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91598号“机动宝贝 AUTOKI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460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泉州市新天骄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第11391598号第9类“AUTOKIDS 机动宝贝”商标于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限)期间内的使用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391598号第9类“AUTOKIDS 机动宝贝”商标,原第113915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的日期已超过复审期限,属于超期复审,不应予以受理。且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证明其主张,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话机;学习机;照相机(摄影);救生圈;电门铃;眼镜;动画片商品上。
2、2018年2月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1月2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另,关于撤销本案复审商标的撤三字[2018]第W034609号决定系公告送达,该决定刊登于1639期商标公告上,申请人于2019年2月4日向我局寄出针对该决定的撤销复审申请材料,未超法定期限。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