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71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78号
申请人:中细软知识产权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7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7345号图形商标、第11484060号“HI”商标、第16151880号“H”商标、第11546513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城市规划;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质量控制”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装设计;代替他人称量货物”。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