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4492932号“CHRISTINE LACRO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2号
申请人:李和合伙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92932号“CHRISTINE LACRO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77号“CHRISTIAN LACRO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5758号“BAZAR DE CHRISTIAN LACRO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