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156982号“成豐果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10号
申请人:窦毛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982号“成豐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651号“丰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8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