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糖阁xiantang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26686号“鲜糖阁xiantang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02号

       

      申请人:袁四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686号“鲜糖阁xiantang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2531701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2531701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