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312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36号
申请人:中细软知识产权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2080号“HI”商标、第14697478号“百货HI HI LIFESTYLE”商标、第19210849号图形商标、第16194484号图形商标、第3880083号“HISENSE”商标、第12158846号“H”商标、国际注册第1012350号“HEYE INTERNATIONAL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集成电路用晶片”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