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683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81号 - 申请人: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668346号“中软 ZHONGRU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81号

       

      申请人: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云集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32668346号“中软 ZHONGR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9269264 号“中细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会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大量抢注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发展沿革;
      2.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照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等社会活动;
      5.媒体报道;
      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交易活动及发票;
      7.审计报告;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1类树木、玉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Bootstrap”、“嘉华鲜花饼”、“thinkphp”、“嘉华 JIAHUA”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中细软”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等商品上,而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二者行业跨度大,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存在明显差异。即使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树木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品牌或标识“Bootstrap”、“嘉华鲜花饼”、“thinkphp”、“嘉华 JIAHUA”等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做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