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95788号“猪产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16号
申请人:广州金泓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5788号“猪产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猪产康”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杀寄生虫药;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氨基酸;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