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43538号“爱礼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41号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3538号“爱礼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3460号“爱礼”商标、第7169524号“爱礼”商标、第11827601号“爱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爱礼生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文字“爱礼”,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无纺布;毡;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织物;无纺布;毡;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家具遮盖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