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妈凉皮 小食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50289号“王妈凉皮 小食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44号

       

      申请人:西安市王妈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0289号“王妈凉皮 小食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7741号“王妈手撕烤兔”商标、第6586310号“王妈味道”商标、第12600118号“王妈滋味WMZW及图”商标、第4093384号“食代”商标、第13537816号“小資食代”商标、第15321663号“小食代”商标、第12834630号“小时代TINY TIMES”商标、第13526091号“小食代”商标、第15027346号“小时代XIAO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王妈凉皮 小食代”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王妈手撕烤兔”、引证商标二文字“王妈味道”、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王妈滋味”、引证商标四文字“食代”、引证商标五文字“小資食代”、引证商标六文字“小食代”、引证商标七文字部分“小时代”、引证商标八文字“小食代”、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小时代”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酒吧服务;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饭店;酒吧;茶馆;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