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25507号“drop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96号
申请人:科特纳洗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5507号“drop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616467号商标、第23598147A号商标、第284896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32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四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