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0372号“易日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14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372号“易日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1745号“日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各年度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日贷”与引证商标文字“日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上银行;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投资银行;信用卡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 ”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