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3495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38号 -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34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38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4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5261号图形商标、第1640839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83207号“Thoms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2719号“TUI Experien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图形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类似商标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亦可以共存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的商标档案、2015年至2017年各大媒体报道对“口碑”平台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导航;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潜水服出租;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导航;运输信息;商品包装;司机服务;贮藏信息;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包裹递送;潜水服的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灌装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灌装服务”复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