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478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39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7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8332号“T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图形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婚姻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婚姻介绍所;安全咨询;夜间护卫;知识产权和版权的许可证的颁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