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3824990号“三味SAN 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39号
申请人:程济堂(香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24990号“三味SAN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19852号“三味及图”商标、第6283247号“三味 久福”商标、第9954141号“三味堂”商标、第18344968号“叁味 茶与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已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味久福”、“三味堂”的搜索结果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已撤销,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三味”与引证商标二“三味 久福”、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叁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