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9968116号“DOK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6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68116号“DO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01089号“DOKI 相机”商标、第7547119号“豆绮 DOKKI”商标、第29594402号“D KIDO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待定,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商标信息页;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3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速记秘书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速记秘书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速记秘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