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468823号“世珍SHIZ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2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世珍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8823号“世珍SHI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1581号“竹礼想”商标、第7813633号“心岸家具 XINAN”商标、第7680826号“启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内涵、公司环境图片、认证授权书、世珍羊绒艺术书画海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