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 CITY OF DREA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775437号“COD CITY OF DREA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08号

       

      申请人:MCO(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437号“COD CITY OF DRE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1049号“新濠天地 CITY OF 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60388号“新濠天地 CITY OF 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4761号“DREAM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7329号“高新·水晶城 DREAM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9月1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13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9月1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131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区别,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