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846590号“SE硒菇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31号
申请人:恩施明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6590号“SE硒菇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成分特点、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产品标签、企业手册、采购合同、送货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商品富含“硒”元素,或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成分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