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777888号“旭辉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54号

       

      申请人: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7888号“旭辉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5881号“旭辉集团CIFIGROUP”商标、第21063981号“旭辉商业 愉悦空间美好生活”商标、第21064117号“旭辉集团 用心构筑美好生活”商标、第25878113号“旭辉”商标、第35393110号“旭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旭辉健康”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