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450598号“极鲜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13号
申请人:普洱麒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0598号“极鲜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28095号“极鲜家”商标、第34029353号“极鲜家”商标、第15289855号“极鲜网”商标、第33564061A号“极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是由“极鲜到家”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