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π祖冲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949998号“π祖冲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3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9998号“π祖冲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2251号“图形”商标、第26847452号“图形”商标、第7629749号“图形”商标、第1683675号“兀”商标、第21667669号“百度派”商标、第24843010号“团贷网 WWW.TDW.CN”商标、第16973069号“图形”商标、第6303170号“派度;PI DEGREE”商标、第10476791号“基量”商标、第28041799号“淘鼎 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九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