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731313号“谷源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14号
申请人:西安鑫谷玉米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313号“谷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4950号“谷源益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并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物品、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谷源宝”与引证商标“谷源益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