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强模板SU QIANG MU B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402914号“苏强模板SU QIANG MU B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19号

       

      申请人:徐州强福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2914号“苏强模板SU QIANG MU 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有特定性,并不是烈士苏强,“苏强模板”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不会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苏强”为烈士,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