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368688号“YK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25号

       

      申请人:东莞市泳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688号“YK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9036号“优盼YP POWER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72450号“YZ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10039号“YL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91494号“yh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73224号“YAK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278146号“YAK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且仅有极小部分商品项目存在交叉,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同时,已有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KPOWER”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YP POWER”、“YZPOWER”、“YLPOWER”、“yhpower”、“YAK POWER”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