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302538号“DR.油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13号
申请人:天津智慧油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维尔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2538号“DR.油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84607号“+油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其在会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在会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2351号“DR.DR.WINE”商标、第14286433号“德赛润 DESAJRUN D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