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心十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828784号“十心十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6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8784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6853A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冲突的“首饰盒、表”商品,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权利冲突。在第1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注册“十心十箭”、“拾心拾箭”商标,申请人拥有“十心十箭”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是对指定商品工艺的直接、明示的描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形成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首饰盒、表”商品的复审,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十心十箭”为一种切工技术,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