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917664 - 商评字[2018]第0000094628号重审第0000000877号 - 申请人:布朗斯(南莫尔顿街)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1917664号“Brow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4628号重审第0000000877号

       

      申请人:布朗斯(南莫尔顿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4628号《关于第21917664号“Brow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5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京行终240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第6405170号“BROWN PREMIUM OUTL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文字“Browns”与第13547321号“BROW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与第15189911号“BROWN”商标(以下别称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BROWN”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鉴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调研服务;商业比较服务;市场研究;商业咨询;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信息;商业调查;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rowns”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BROWN”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鉴于第3932948号“BROWN SH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服务亦有所差异,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