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5962号“B BARRIE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97号
申请人:吕西安•巴里埃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5962号“B BARRIE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958号“BARRIER”商标、第16类和第24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95076号“COMFORT AND PROTECTION BARRI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71064号“BARBIERI”商标、第7906059号“佰酿BANNIERE”商标、第10083727号“百力 BARRI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六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ARRIER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BARRIER”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磁性塑料膜护面卡、纸板盒或纸盒、塑料或纸制包装袋和小袋(套子、小口袋)、包装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ARRIERE”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BARRIER”、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BARBIERI”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床单和桌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质保护单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床上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ARRIERE”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BANNIER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非磁性塑料膜护面卡、纸板盒或纸盒、塑料或纸制包装袋和小袋(套子、小口袋)、包装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审商品、第24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