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enden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018956号“Dependen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25号

       

      申请人:黛贝妮(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8956号“Dependen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1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81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Dependenc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DePenDence”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