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177481号“TOPCO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9号
申请人:上海觅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7481号“TOPCO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42141号“TOP EMPLOYERS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34611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86322号“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07769号“TOP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50994号“TOP论坛 WWW.TOPPP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85692号“国际足球 腾讯体育出品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48606号“榜样 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89065号“TOP EDUCATION CAPABILITY INTEGRITY RESPONSI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此外,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处于申请注册中,故在先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OPCOUTURE”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六、八的显著识别部分“TOP”,且“TOP”组合部分位于申请商标首段,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