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908888号“Kingdom BUILD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26号
申请人:小顽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8888号“Kingdom BUIL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7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9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59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5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1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69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Kingdom BUILDERS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英语王国 KINGDOM PP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Kingdom”,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游戏机、游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拼图玩具、木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游戏机、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9日